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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宫廷茶俗的形成与发展

时间:2019-06-27 10:42人气:来源: 网络整理

唐代前期,业还没有多大发展,茶利也不显著,所以官府对茶也没有课税和形成什么固定的政策。中唐以后,随茶叶生产和贸易的空前发展,不但在茶叶文化或饮茶习俗上有不少发展,就是在原来所没有的茶政、茶法上,也获得了一系列的建设和发展。

首先从茶的赋税制度来说。在大历(766—779)以前,我国茶叶还只有土贡而没有赋税。据《新唐书?地理志》记载,唐朝贡茶的州郡,主要有怀州河内郡(治位今河南济源),峡州夷陵郡(今湖北宜昌),归州巴东郡(今湖北秭归)、夔州云安郡(今四川奉节)、金州汉阴郡(今陕西汉阴)、兴元府汉中郡(今陕西南郑)、寿州寿春郡(今安徽寿县),庐州庐江郡(今安徽合肥)、蕲州蕲春郡、常州晋陵郡、湖州吴兴郡、睦州新安郡、福州长乐郡、饶州鄱阳郡、溪州灵溪郡(今湖南龙山)、雅州庐山郡(今四川雅安)等地。这里都是用的州名,但实际往往是该州某一二个县产茶,州治所在地和其他多数县并不产茶。如常州晋陵郡,其茶实际就主要出在宜兴。另外,这些地区的贡茶,多数始于大历以前,但可能也有一些是贞元税茶以后入贡的。如《通典》载,安康郡贡茶一斤,夷陵郡贡茶二百五十斤,灵溪郡贡茶芽二百斤;其所说安康、夷陵和灵溪的贡茶,就当是天宝以前的事情。

这种贡茶,有的虽有定额,但似乎在唐代前期,还未形成一种定制。据研究,关于贡茶的一些制度和规定,是随贡焙建立以后才逐渐严格和完善起来的。

开元以后,在北方饮茶的社会风气影响下,我国宫廷用茶的数量,也日增一日,已非一般地方贡献所能满足,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生产王室用茶的场所,这样,就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个专门贡焙——常州义兴和湖州长兴间的顾渚贡焙。关于顾渚贡焙的缘起,《唐义兴县重修茶舍记》有这样一段记载:“义兴贡茶非旧也,前此故御史大夫实典是邦,山僧有献佳茗者,会客尝之。野人陆羽以为芳香甘辣,冠于他境,可荐于上。栖筠从之,始进万两,此其滥觞也。厥后因之,徵献渐广,遂为任土之质。”茶舍是顾渚贡焙之前宜兴采办贡茶之处。

长兴“顾渚与宜兴接,唐代宗以其(宜兴)岁造数多,遂命长兴均贡。自大历五年始分山析造,岁有定额,鬻有禁令;诸乡茶芽,置焙于顾渚,以刺史主之,观察使总之”。这就是说,顾渚贡焙,是大历五年长兴县与当时义兴均贡才专门设立的。义兴贡茶,最初只进“万两”,后来愈贡愈多,以至如有的史籍所载,“顾渚贡焙,岁造一万八千四百八斤”。贡额一多,所付劳役也多,所以《元和郡县志》中又载:“贞元已后,每岁以进奉顾山紫笋茶,役工三万人,累月方毕。”顾渚贡茶,是加在长兴和宜兴先民身上的一项沉重负担。

曾任浙西观察使和湖州刺史的袁高,在亲自督造贡茶的过程中,体察到贡茶的艰辛,一次在起贡时,袁高专作《茶山诗》一首,力陈贡茶的痛苦和弊端,用以谏君。其诗中有“动生千金费,日使万姓贫”;“一夫旦当役,尽室皆同臻”;“悲嗟遍空山,草木为不春”;“造纳无昼夜,捣声昏继晨”等悲愤凄凉之句。

关于揭露贡茶严酷的诗作,还有如李郢的《茶山贡焙歌》等,其诗句“陵烟触露不停采,官家赤印连贴催”;“驿骑鞭声砉流电,半夜驱夫谁复见?十日王程路四千,到时须及清明宴”等句,这些从另一个角度,诉说贡茶限时限刻,必须在清明前三天贡到京城的艰难。唐代茶叶,有“蒙顶第一,顾渚第二”之说,那么,贡焙为什么不设在蒙顶而设在顾渚呢?蜀道难行,这可能主要是为清明前要赶送到京城的关系。

贡茶,实质上也是一种赋税。如上面《新唐书》记及的贡茶,就是一种实物税;而顾渚贡茶,则是带有一种劳役性质的赋税。但是,真正课收茶税,还是德宗李适统治期间的事情。建中三年(782),为筹措常平仓本钱,赵赞上言“收贮斛匹段丝麻,候贵则下贾出卖,贱则加估收糴,权轻重以利民。从之”。于是赵赞“乃於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,每贯税二十文;竹、木、茶、漆,皆十一税一,以充常平之本”。这也是我国文献中最早的税茶记载。课征茶漆十一税的第三年,朱乱,德宗逃到奉天(今陕西乾县),为减轻百姓负担,诏罢商货税。但不久,如《文献通考》所说,贞元九年正月,盐铁使张滂以水灾两税不登,请“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,委所由定三等,时估每十税一”;由此重又恢复茶税,并自此把税茶作为一种定制。

贞元时茶税岁入不超过四十万贯,还不算太重。但是至穆宗长庆元年(821),因“两镇用兵,帑藏空虚”,又加“禁中起百尺楼,费不可胜计”,于是盐铁使王播请大增茶税,“率百钱增五十”,使每年的茶税一下增加到六十万贯以上。文宗时,王涯为相,为尽取茶利,他进一步提出了官营官卖的榷茶制度,自兼榷茶使,于大和九年颁令榷茶。强徙民间茶树于官场,并焚其积旧;商人只能购买官场的茶叶,而且大增茶税,一时搞得天怒人怨。不久,王涯被诛,榷茶也随之中辍。武宗会员元年(841),崔珙任盐铁使,“又增江淮茶税。是时,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,或掠夺舟车,露积雨中;诸道置邸以收税,谓之:“地钱”。当时茶叶贸易由于中央榨取,地方搜括,结果,只会使“私贩益起”。大中初年,斐休任盐铁使,针对当时茶税混乱的情况,立茶法十二条,严禁私自贩运和销售茶叶。如规定“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;长引群旅茶虽少,皆死;雇载三犯至五百斤,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。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,三犯加重徭;伐园失业者,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”。对于这样一个苛法,颁行后不但减少了私茶,官府增加了税收,百姓也仍然“以为便”。所以至此,唐代茶叶的税法,才相对稳定一些。

茶叶从不税到税,除反映其时茶叶生产、贸易的发展以外,它虽然是强加于园户、茶商和广大消费者的一种沉重负担,但另一方面,同时也说明这时的茶业,也已成为国家赋税所赖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生产事业了。

由于唐代广征各地名茶,贡焙的贡额也不断增多,宫廷中的用茶和茶货积存也愈来愈多,于是茶在朝中如《苕溪渔隐丛话》所载,顾渚紫笋“每岁以清明日贡到,先荐宗庙,然后分赐近臣”;开始又出现了皇帝以茶赏赐勋戚重臣,以示恩信的一种习惯和制度。

如“咸通九年(868),同昌公主出降,宅于广化里,上每赐御馔汤物。……其茶则缘华紫英之号。”唐朝以茶分赐臣僚的例子很多,这里可以刘禹锡代人书写的二张谢赐茶表为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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