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斥巨资买过期茶,十倍索赔被驳回

时间:2018-04-10 20:47人气:来源: 网络整理

男子穆某在槐荫区广友茶城某茶行花费12000元,一次性购买了10罐某品牌大红袍茶叶,随后,他以茶叶过期为由,投诉至食药监部门,并诉请法院,要求涉事茶行赔偿十倍赔偿金120000元。近日,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,穆某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,系恶意购买,对其十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。 记者杨紫慧



  名茶如名酒“越陈越好”


  据了解,2017年4月25日,男子穆某在槐荫广友茶城某茶行处购买了某品牌十年陈茶大红袍10罐,单价为1200元,共计12000元。茶叶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,保质期为5年。


  茶行负责人雷某称,穆某在购买涉案茶叶时,他已经向其说明了该茶叶有关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情况,穆某对该情况予以了解,并在店中进行品尝后自愿购买。


  对于茶叶已过保质期的问题,雷某解释说,涉事茶叶茶罐底部标注产品标准号为国家标准,该标准取消了武夷岩茶保质期的规定。“就如同茅台等名酒没有保质期一样,武夷岩茶经过烘焙去水分后,保存得当越陈越好,涉案茶叶虽超过标注保质期,但不影响茶叶品质且更具有饮用及保存价值。”



  半个月内多次买茶要求十倍赔偿


  购买到过期茶叶后,穆某将该问题投诉至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不仅如此,穆某还在随后的半个月时间内,多次购买茶城内三家茶行的大量茶叶,价款共计46460元。购买茶叶后,即到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。


  同年7月11日,穆某在同一天将3家茶行起诉至槐荫区法院,要求对方退款及十倍赔偿。


  一审法院认为,穆某在某茶行处购买茶叶,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。涉事茶叶超出所标注的保质期限,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。判令雷某退还穆某购物款12000元,同时,穆某应当将其购买的价值12000元的茶叶退还雷某。



  被认定为恶意购买行为


  案件的焦点在于,雷某是否应当向穆某支付10倍赔偿金。一审法院认为,该案中,雷某销售的茶叶虽然已过保质期,但穆某在一段时间内,多次在多家茶行购买了46460元的茶叶。“可见,穆某购买茶叶的行为与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购买茶叶行为迥异,其并非为消费所需,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。”主审法官认为,穆某的购买性质应当定性为营利。


  一审判决后,穆某不服,提出上诉,并辩称,不应以消费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以及是否造成伤害的后果作为判定的标准和依据。而雷某则认为,穆某系职业打假人,并非普通消费者。


  二审法院认为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。该案中,穆某购买茶叶并非为了生活所需,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行为。


  穆某以营利为目的,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获取高额赔偿,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保护的“消费者”,对其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标签: 过期 索赔 巨资